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八部分关于公众意见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可以于国际公布之日起,优先权日起28个月届满之前,针对PCT申请提出公众意见。
国际局会将在国际申请阶段收到的公众意见在国际专利审查档案中公开。同时对于被提交公众意见的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针对收到的任何第三方公众意见提交意见,并提供给公众查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国际申请阶段,国际局对于公众意见内容并不直接进行审查,而是将其归档,提供给后续进入的国家/地区阶段的专利局,即在国际阶段提出公众意见,其并不能直接在国际阶段起到阻止专利授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