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这种情形下,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虽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该行为应当视为劳动者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下,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