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除借款合同之外的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金钱往往是以对价的形式出现的。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承租人从合同订立时起至将标的物返还转让人、出租人期间的占有就构成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转让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费。反之,转让人、出租人也应当向买受人、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之间完全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一经抵销,各自的债务均归于消灭。
因此在一方返还原物之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无须支付利息。但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如借贷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至于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存在不同观点。一般来说,贷款利率比存款利率高,所以参照贷款利率显然较参照存款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参照贷款利率的推理依据为:一方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获得同等资金,故应参照贷款利率。而参照存款利率的推理依据是:资金方并不需要向银行借钱,因此,其损失的不过是同期存款利息。我们认为,在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
应予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率这一标准。在此情况下,今后利息要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