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小王和小张是一栋楼的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小张一激动打了小王。经司法鉴定,小王构成轻微伤。辖区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小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但是情节较轻,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小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但是小王对这个处罚不满,认为对小张的处罚太轻了,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小王有一个朋友,之前因琐事殴打了一位老人,最终被处行政拘留十天,并被处以罚款。小王认为,同样是殴打他人,同样是构成了轻微伤,凭什么小张仅仅是被罚款了事。
这两个处罚并不矛盾,对小张的处罚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这是一般规定,而该条还有第二款,是特别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小王的朋友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因为他的侵害对象是应给予更多保护的弱势群体。
法院在审理此类治安案件,衡量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适当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比如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引发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行为方式、行为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中的表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