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刑事诉讼中,除了辩护人以外,诉讼代理人也是最常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除了律师,其他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非律师)对案卷的查阅、摘抄、复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即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的阅卷程序。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需要经过许可,而不是当然获得。被害人自行阅卷仍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阶段,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也就是说,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获得了当然的阅卷权,可以直接阅卷,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但对非律师担任法定代理人进行了限制,得获得许可后方能阅卷。被害人自行阅卷仍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