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纸放弃继承声明,能否免除继承人协助清偿债务的责任?

2023-12-31 14: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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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2022年8月26日,张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纪某交付借款20万元,次日,纪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及收到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24日,并约定出借方因催收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借款方承担,如发生争议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27日,纪某向张某还款共计64600元。2023年1月28日,纪某突发疾病死亡。因纪某未偿还全部借款,张某将纪某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纪某1(纪某之父)、庄某(纪某之母)诉至法院,要求纪某1及庄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庭审过程中,纪某1、庄某均向法院出具放弃对被继承人纪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法院查明纪某在某小区拥有住宅一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与纪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向纪某出借款项200000元,借款到期后,纪某已向张某偿还64600元,纪某负有偿还张某剩余借款本金135400元的义务。

  因纪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纪某1、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纪某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推选了遗产管理人,虽然纪某、庄某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放弃对纪某遗产的继承,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纪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本院认定纪某、庄某仍系纪某的实际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纪某1、庄某作为纪某的实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纪某债务的职责,故纪某1、庄某负有在管理的纪某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关于该类案件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以继承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遗产债权人起诉;二是中止原诉讼,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后由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三是在继承人虽放弃继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的情况下,仍由继承人作为实际遗产管理人继续参加诉讼。我们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并未实质解决纠纷,第二种处理方式增加当事人诉累,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影响了债权实现的效率。本案采取了第三种方式,继承人作为与被继承人关系最密切的亲属,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状况掌握的最为清楚,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合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虽然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不能当然免除其管理遗产的义务,除非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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