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8万元,年化利息7-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张某陆续将8万元转借给杨某用于杨某的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杨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杨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杨某不服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认为,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故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资金8万元,并按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付占用费,对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