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是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人情往来,但借钱这种行为,当事方有时候未必纯粹出于情面和好意帮忙,也可能图利息,由此产生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转贷的现象,简单来说,出借人本身并不具备资金实力,为帮助借款人或为了牟利,便“挪”钱进行转贷。
这种情况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严重的话或将涉嫌刑事犯罪,套信用卡、银行贷款、“某某贷”、“某呗”都是常见转借贷情形,一旦出现无法还款的情况或被发现转贷犯罪,当事双方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结合现实案例分析。
案例1:
韦某和甄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甄某做生意遇上资金周转困难,向韦某开口。韦某手头上并没有多少余钱可以借,但考虑到彼此的友情,再加上甄某承诺会及时还钱并支付他相应的利息,便答应为他想想办法。
韦某从“某某贷”平台申请了5万元贷款,整个过程都告诉了甄某,由甄某见证,也就是说甄某明知韦某资金来源非他个人所有。
亲兄弟尚且明算账,朋友借钱自然也要写借条,韦某让甄某出具一张约定月利率为4%、保证1个月后准时还款的借条后,放心地将钱交给了他。
甄某拿着这笔钱去周转,生意毫无起色。转眼一个月时限到期,韦某上门催债,甄某表示没法偿还,韦某催了数次后见甄某没有还钱意愿,怒而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中,韦某的做法可以说非常具有代表性,韦某出借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从网络金融平台套取的资金,试想如果人人都能通过这种方式放贷赚钱,必然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因此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防范漏洞。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韦某的借款5万元本金来自“某某贷”,它的作用和虚拟信用卡相近,所以,韦某的转借行为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符合前述规定应判定无效,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如果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借款人甄某毫无责任,无需偿还一分一厘,显失公平。
此类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方或者双方都有过错的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本案中,韦某和甄某都有过错。
韦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甄某则是明知资金的来源依然接受。事实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剔除“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件,甄某借款到期不按时偿还,双方都应该就过错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甄某将5万本金还给韦某,韦某要求的利息不予支持。
案例2:
男子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某银行主任孔某,逐渐交好。周某想贷款2500万,向孔某提出请求,表示贷款为名下汽车公司购置工程车所需要,并以店面为抵押物。根据规定,周某的贷款申请需经过银行的贷前调查。
为此周某准备了详细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孔某又将周某带到客户经理面前,交代了几句。如此一来,客户经理虽然有些怀疑周某的公司经营不佳,仍然放松审查,周某轻易拿到高额贷款,非法高利放贷数年。
孔某等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违法违规发放贷款一案暴露之后,周某也受到刑事追究。
原来周某的公司系空壳公司,他声称的所谓汽车业务纯属虚构,周某能获得贷款主要靠孔某出力促成,经法院审理,周某获刑4年9个月,处罚金1600万,孔某等涉案人员均被追责。
律师分析:
这起案件中,周某触犯的罪名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周某拿空壳公司业务申请贷款,如果银行审查到位,是不能批准通过的;但通过孔某帮助操作,原本就打着转贷牟利目的的周某,顺利套到2500万的资金,以高利进行转贷,牟取大量非法的利益。
犯高利转贷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周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符合其犯罪情节后果。
总结
总体来说,个人或单位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都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如果涉及犯罪将受到惩处,由此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借款人不能及时将款项偿还的,出借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拖延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越多,利息和手续费的部分也需自己负责,若因为没按时还贷造成失信,留下记录,将对自身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无论出于朋友义气还是为牟利,转贷都需谨慎,以免出现借贷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甚至为此受到刑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