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如何委托大陆律师

2024-01-04 10:48:01

107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首先需要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然后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定要找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我国司法部每年都会公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XX年度注册名单,名单上的公证人就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大家可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查询。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名单也是在司法部官网查询。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增进内地与港澳的法律交流法律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