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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首先需要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然后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定要找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我国司法部每年都会公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XX年度注册名单,名单上的公证人就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大家可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查询。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名单也是在司法部官网查询。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增进内地与港澳的法律交流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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