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厘清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问题。我们都知道,普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也是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只适用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所以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具体应该如何确认这一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先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往前推一年,再确认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到一年的期间,两个期间如果没有重合部分,就意味着该项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了;有重合的部分就是双倍工资差额主张可以被支持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