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儿媳与儿子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8月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二人对财产、债权、债务并未处理,均同意协商处理。后婆婆依据儿媳出具的两张借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儿媳对借贷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两张借条均是儿媳本人所写,并认可已经实际收到婆婆交付的100.000元,但认为,涉案借款系儿媳与儿子的夫妻共同债务,婆婆认为借条是儿媳一个人出具,借款与儿子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要看借款的原因与借款用途。虽然儿媳个人名义出具,但系儿媳在与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加家庭收益,对外投资,但因为被骗发生资金亏损,后向儿子父母借款用以偿还二人信用卡所负债务。就借款数额及用途而言,属于家庭生活及家庭投资范畴。其次,关于儿子对借款是否知情。儿子作为儿媳之夫、婆婆之子,对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婆婆借款应当知情,婆婆称儿子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亦缺乏依据。信用卡开通需预留本人手机号码,线上消费支出需要手机验证码方能完成,儿子作为信用卡所有人,对儿媳刷卡及偿还债务的过程亦应当知情。故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儿媳、儿子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