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52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
第一,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权限授予董事会。
第二,明确授权期限为3年,授权比例为不超过已发行股本50%的股份。
第三,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利益。
第四,明确董事会发行股份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该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
第五,新《公司法》第153条明确了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绝对多数决表决机制,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