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63条规定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例外规定,旨在预防公司控制人滥用权限,使用公司资产为相关方取得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
第一,明确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明确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明确如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