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相关特别规定。
第一,新《公司法》第168条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新《公司法》169条扩大了履行出资义务的机构范围,明确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新《公司法》第170条明确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即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新《公司法》第173条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