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责任。
第一,新《公司法》第205条根据实践既有经验,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第二,新《公司法》第206条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三,明确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第四,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