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群、陈某仙向黄某钦借款十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备注房产证作为抵押。梁某群在《借条》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陈某仙在梁某群落款日期下方签名并按指印。但梁某群向黄某钦支付利息7000元后未再还款,在逾期多次催促还款无效后,黄某钦将梁某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梁某群、陈某仙偿还黄某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陈某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中,借条正文中仅有梁某群向黄某钦借款的内容,而非梁某群与陈某仙共同借款;而且陈某仙签字的位置在梁某群签写日期的下方空白处,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款的接收和还款行为,无法体现出陈某仙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陈某仙为共同借款人。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群偿还黄某钦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见证人与保证人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民间借贷中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民间借贷见证人对借款的事实行为进行见证,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如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的身份。但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因素,在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上,都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书写等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表明身份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极易产生纠纷,借贷双方对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各持己见,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第三人在民间借贷中纠纷的身份,而且这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