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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救措施第510条规则”,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补救措施规则,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就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出现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而产生争议时,采取的处理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手段。简而言之,合同存在漏洞,该漏洞就应当得到填补。合同当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合同权利义务出现确定不下来的时候,法律就应当规定一个解决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问题的办法。因该制度对于稳定交易秩序、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合同责任意义重大。合同补救措施极其重要,在合同制度中多次出现,为了好记处,我将其称为“合同补救措施第510条规则”。
“合同补救措施第510条规则”存在的理由。合同法系民事法律行为法,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均可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权利义务,即皆可依自愿原则而设定权利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因人的脑力的千差万别、认知的局限性、表达能力的限制、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等诸多因素,使得民事主体在依意思自治设定权利义务时,往往会出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而这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往往又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切切实实的权利义务,为了解决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带来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及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公平,《民法典》设置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补救措施,以解决当事人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带来的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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