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一:侵权人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碰撞的,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1864号)
裁判要旨:无共同故意的各侵害人,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仍可以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本案中,夏某驾驶的车辆虽未直接与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范某和夏某分别驾驶的车辆合力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驾驶的车辆又与田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田某人伤及车辆损失的后果,因此田某的后果系由范某、夏某、张某侵权所致,故其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而不因为夏某与范某未与田某发生直接碰撞而免除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二:员使用雇主所有的机动车去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897号)
裁判要旨:潘某系驾驶机动车在下班时间去买菜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原告要求尤某作为雇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潘某辩称尤某系潘某的雇主,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即尤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三: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1民初2172号)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的,但是保险企业对该类车辆不予办理交强险,因此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所以在该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其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四: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199号)
裁判要旨:无证驾驶明显属于重大过失,不满足好意同乘减责之构成要件,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证且共同搭乘人员超出荷载人数,不能根据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五:从车上摔落的车上人员不转化为第三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618号)
裁判要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相对固定,本案中王某从肇事车辆车厢处掉落受伤,当属本车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