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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劳动者自负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以及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据此,任何试图通过劳动合同免除雇主对劳动者因工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赔偿具有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规避。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是依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任何形式的“工伤自负”或类似免责条款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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