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净身出户”通常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未获得任何共同财产离开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很多,但个别债务人却通过“净身出户”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如何维权?
案例:陈先生因经营公司需要,向江先生借款100万元,约定两年后归还,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陈先生与妻子邓女士自愿离婚,二人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一辆机动车归邓女士所有,导致债务人陈先生缺少足够的资产履行对债权人江先生的债务。债权人江先生知道这一情况后,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债务人陈先生、邓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涉案机动车的财产分割条款;请求判决确认债务人陈先生对涉案房屋、涉案机动车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判决:陈先生与邓女士共有的房屋、机动车,在陈先生缺乏履行前述债务能力情况下,与邓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房产和机动车都归邓女士所有,属于将自己的50%房产份额和50%机动车份额无偿转让给了邓女士,导致陈先生财产不当减少,严重影响陈先生清偿债权人江先生合法债权的能力,故法院认定撤销债务人陈先生与邓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