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指使无驾驶证的雇员
开着报废货车四处拉货跑腿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雇主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近日
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胡某从事货运生意,雇佣了无驾驶证的王某为其开车拉货。2022年11月初,王某驾驶胡某的报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车斗内三人掉落受伤,其中,金某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金某系因运行中的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王某向被害人金某的亲属支付赔偿款,并取得金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司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作为报废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仍雇佣王某违章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王某违章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未考取驾驶证的 “老司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更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在此提醒,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