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嫁给赵大后与其一起抚养赵甲至成年。赵大去世后,方某因治疗乳腺癌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已年近古稀,生活困顿,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子赵甲承担医疗费并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赵甲称方某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且双方曾签署《协议书》表明:如果方某不再改嫁,则由赵甲给付赡养费。现方某改嫁他人,赵甲认为方某违反了协议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意味着,即使继母改嫁,继子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于本案,方某在赵甲年幼时改嫁至其家中,将赵甲抚养成人,双方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方某与赵甲之间已经形成的继母子关系不因改嫁解除,赵甲仍应对方某履行赡养义务;另外,赵甲提交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赵甲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遂判决:赵甲负担方某的医疗费,每月向方某给付赡养费500元。
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不可推卸的。我们应该尊重父母的选择,关爱他们的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赡养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关爱和陪伴。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意愿,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同时,子女也应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