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公司是不是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找了一个江苏省的案例,这个案例从劳动仲裁打到民事法院,再到中院,最后告到省高院,一路全部不支持公司给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16年老员工突然被辞
赵大姐,2001年11月23日入职扬州某农机厂,从事电焊工作。2007年农机厂老总的儿子新成立了一家机械厂,将原农机厂的职工全部转移到机械厂上班。机械厂于2009年开始为赵大姐缴纳社保。
2015年5月6日,赵大姐年满50周岁,达到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这边没有因赵大姐到退休年龄,就要辞退她。赵大姐也没有准备回家享受退休生活,也想继续在机械厂上班。
双方的劳资关系本来挺和谐,但是在2017年2月4日,公司却向赵大姐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这等于是辞退了赵大姐。
这让赵大姐无法接受,她认为公司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从没通知她终止劳动关系。2015年5月6日之后,她一直在正常上班,公司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被辞退之后,赵大姐申请了劳动仲裁。
当地劳动仲裁委认为,赵大姐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已经不是劳动者,双方发生的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审驳回赵大姐的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不成,赵大姐遂申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到期后,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合同,亦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属于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
本案属于前者的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与赵大姐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赵大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二审再次驳回赵大姐的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赵大姐于2015年5月6日,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2017年2月4日,公司向赵大姐发出一份《通知书》,以赵大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赵大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审判结果,赵大姐无法接受,遂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 审查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赵大姐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
赵大姐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公司在赵大姐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驳回赵大姐的再审申请。
法定意义的劳动者,对年龄要求是年满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不管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开宗明义都是讲“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过了退休年龄,实际上就不再适用劳动法来维权了。
通过这三段判词,我们应该知道,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管劳动合同到没到期,不管我们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本的理由是,我们不再是劳动者了。所以出现纠纷,劳动仲裁委有权不受理,因为这就不属于劳动纠纷了。
过了退休年龄,想继续工作,该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
本案中,高院说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双方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
一审判词里提到,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
所以我建议在我们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先把双方之间的关系固定下来。劳务合同上还要约定,每月的报酬是多少,付款日是哪一天,合同有效期是多久,上班地点、上下班时间等等,都要确定下来。
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被公司随意辞退。
退休后与退休前,劳动权益有什么不同?
前面说过,退休前我们是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退休后我们是退休人员,出现纠纷是劳务纠纷,属于民事范畴,要依据《民法典》来处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走民事诉讼途径。
此外,退休人员因为不是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因理赔产生纠纷,也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去解决,这一点我们会很吃亏。
到了退休年龄,社保没交够15年怎么办?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现在这家公司是依法为我们缴纳社保的,是因为之前的公司没给我们交社保,现在的公司有权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社保由我们个人继续按月缴纳,直到缴满15年可以领退休金。
二是现在这家公司没给我们交社保,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社保稽查科投诉,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社保。补缴后我们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生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