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在操作混凝土泵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泵车悬臂砸落的安全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涉案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张某与保险公司就人身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产生争议,故张某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混凝土泵车的特殊属性、交强险特殊价值以及相关规定,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交强险理赔一般需要车辆处于行驶过程中,而混凝土泵车等特种机动车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少于作业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最大几率在作业期间,若将其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完全排除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外,则该类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概率大大降低,一方面与交强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促使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并不相符,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险性,如果以安全事故性质认定本案事故,必然导致更多的特种车辆拒绝购买交强险,特种车辆运行风险势必增大,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参与者购买交强险分散经济风险的目的相悖,即为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分散风险,不利于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现变更为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保监会亦认为特种机动车在作业时致人损害,可以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