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管理人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为其对债务人合法持有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