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如果出售者因为不了解商品的真实价值,而在交易过程中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了物品,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赵某与李某关于清朝花瓶的交易案例中,若赵某在出售花瓶时并不知道其真实价值,而李某明知花瓶价值远高于成交价格却利用赵某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交易明显不利于赵某,那么赵某有权基于“显失公平”的理由,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具体而言,赵某需要举证证明交易时的情况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赵某在交易时确实不清楚花瓶的实际市场价值;
2. 李某对此知情且利用了这一优势;
3. 成交价格与花瓶实际价值之间存在显著差距,以至于破坏了正常的公平交易原则。
若法院审查后确认交易显失公平,赵某不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还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返还花瓶,同时李某应返还赵某当初收取的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除斥期间限制,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