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内被盗时,停车场管理方(如商场)对车辆安全确实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然而,对于车内物品被盗的情况,责任划分则有所不同。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保管合同及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指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里所说的“保管物”通常指的是整个车辆,而不包括车主自行存放于车内的个人财物。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除非商场在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疏漏,且此疏漏直接导致了车内物品被盗,否则难以认定商场对车内物品的丢失存在直接过错。
实践中,车主很难举证证明商场对车内物品被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停车场必须对车内物品安全负责。因此,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应当尽量避免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或者在有特别需求时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取得书面同意或签订专门的保管协议,否则一旦车内物品被盗,车主主张商场赔偿损失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