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礼录像未录制成功导致新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新人可以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这一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婚礼录像丢失案例的司法实践,婚礼录像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丢失或损坏往往会给新婚夫妇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和情感损失。
具体到婚礼录像丢失的情形,婚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对新人人格权益的侵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婚庆公司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新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新人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婚庆公司因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婚礼录像资料丢失,这不仅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还侵害了新人的人格权益,鉴于婚礼录像的独特性及其承载的重要情感价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支持新人要求婚庆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新人在遇到婚礼录像未录上且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但实际索赔的成功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还需视具体情况、双方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程度以及法院裁量等因素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