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对于奖金、年终奖、社保是否应该纳入计算基数并未提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加班费和年终奖是否计入计算基数,争议较大,各地处理方式不一。
但在实际中,是否将年终奖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重在考量该年终奖系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还是福利等非工资性质收入。若双方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可以认定年终奖有别于企业福利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对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及对应期间,以免发生争议。此外,用人单位应注重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细化奖励制度、规范支付方式等举措完善工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