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红掌”植物新品种案

2024-02-06 1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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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与裁判】

  安某公司是世界排名第一的红掌育种家,是“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公司向科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红掌“特伦萨”,并自行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进行基因测试。安某公司还在起诉前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对被诉侵权物与其授权品种进行田间观察测试,因不符合测试要求而未有结果。

  安某公司遂主张科某公司擅自生产、繁殖、销售“特伦萨”植物,侵害其“安祖奥利尔”植物新品种权,诉请判决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研究所的基因测试报告不是鉴定意见,但可以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由于该测试在送检材料、测试方法和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故对该测试报告不予采信。

  由于红掌类品种的基因测试尚不存在农业部发布的分子标记鉴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科某公司明确反对以基因检测鉴定进行同一性判定,本案应以田间观察法进行同一性判断。安某公司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证明方和鉴定申请方,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考虑到通过组培、分蘖、侧芽等扩繁方式获得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所需时间远超合理期限,且扩繁所获得的检材具有一定变异风险。以及安某公司存在明知被诉侵权物不符合鉴定条件仍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过错情形,法院不同意安某公司对被诉侵权物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主张。

  因安某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物与其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其侵权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驳回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荷兰安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由于红掌类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未建立国家或行业标准,而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焦点通常在于同一性鉴定判断,本案裁判规则对类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一是明确了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但可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予以认定。二是明确在被诉侵权物不符合田间观察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组培等方式扩繁后再进行鉴定,应当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扩繁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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