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某家”数据权益保护纠纷案

2024-02-06 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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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与裁判】

  微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是一款短视频分享软件,其视频分发机制是一套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复杂算法程序。

  微某公司主张泽某公司通过开发“抖某家”群控软件,实现推广、开发、运营专门针对抖音APP的具备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属于不正当利用微某公司构建的抖音生态系统市场成果,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请判令泽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泽某公司“抖某家”软件的“养号”功能实际上是利用系统自带的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无效的关注、点赞、评论等数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抖某家”软件宣称的采集功能、截流功能,本质上是对抖音平台上相关公开数据的抓取和使用,能够激励包括微某公司在内的市场经营者围绕抖音平台进行技术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使用体验,不会造成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之间明显失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群控软件的营业收入及虚假刷量功能对涉案群控软件利润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泽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微某公司、泽某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案判决。

  【典型意义】

  数据权益保护是近年来的热门研究领域之一。本案对抖音APP上的数据进行虚假刷量和爬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

  一、二审法院紧抓涉案软件的本质特征,从竞争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出发,对泽某公司实施的不同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精细确定。

  本案判决对如何评判虚假刷量、数据爬取等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严厉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互联网领域公平有序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划定边界的同时。也激励市场竞争者正当地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彰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等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的努力和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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