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87条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01、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02、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03、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诉请的审查》04、借款本金的审查要点: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数额;(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审查借款本金给付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则要审查有无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给付则要审查给付地点、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等;(4)借款人有无归还过本金。
(3)如存在展期约定,双方有无就借款本息进行结算。17、借款全部清偿的审查要点(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借条等债权凭证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销毁,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3)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18、借款部分清偿的审查要点(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2)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如约定了利息,需明确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3)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双方就剩余债务重新出具了借款凭证;(4)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19、债务已抵销的审查要点(1)出借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4)如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是否同意抵销;(5)抵销通知有无及何时送达对方;(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0、债权已被转让的审查要点(1)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如下情形:①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转让债权的通知已送达债务人。(3)是否存在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本身。(4)债权转让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