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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台机械设备,价值10万元,合同约定:货到后10天付清全款。货物质保期:12个月。合同签订后,B公司如期供货,A公司仅支付8万元。B公司要求A公司付清尾款2万元,A公司均以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双方就此发生分歧,引发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设备质量问题,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设备质量问题的主张,庭审中B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出售的设备是合格的。而对于设备质量不合格,应由采购方A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A公司可以向法庭提供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勘查或检验笔录,或者向法院申请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如A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或提出鉴定主张,则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其应向B公司给付货款。
律师提示
货物的质量应当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尤其对于买家来说,需要重点关注,因为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因此,发生质量纠纷时,买卖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首先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明确验收期限与质量违约责任;
2、卖方事先核查,留存凭证,最好以录像、拍照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等方式进行留底;
3、买方及时验收,及时主张,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的验收期或2年内及时主张,并收集、保留可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与主张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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