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遇到“无证驾驶”,结果车毁人亡,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2024-02-26 16: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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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年满73周岁的王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载有同村杨某)行驶至淮阳区五谷大道时,与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经审查,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桑某具有A2驾驶资格,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周口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23年7月,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子女们将王某、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杨某无偿搭乘王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但我国对年满70周岁以上驾驶人有着严格的身体条件要求,目的就是提高社会安全保障,乘车人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尽到审慎义务。由于杨某在无偿搭乘时并未确定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故法院酌定减轻王某1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

  最终,判决王某对原告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平时上下班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都可能发生“好意同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本意是鼓励助人为乐,延续善良风俗。本案中,驾驶人王某无偿搭载同村杨某,发生事故后属于应当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为驾驶人却无驾驶资格,属于重大过失,阻却了“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的适用,这是法律对保护善良风俗和惩罚违法驾驶之间的平衡。此外,在考虑驾驶人过错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同乘人员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驾驶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73周岁,作为无偿搭乘人员的杨某在搭乘时应该对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确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格仍然选择搭乘,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可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22年162号令)第七十四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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