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借他人名义工作,社保机构应当为实际劳动者依法发放养老金
——李某诉某社会保险局给付基本养老金行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1983年12月以朱某某的名义进入山西某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煤矿工作。2001年7月,李某以朱某某的名义与该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以朱某某名义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6月,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由于李某退休刷脸认证时,其信息与朱某某信息不匹配,导致李某从2019年8月起养老保险待遇被停发。2019年6月,李某以某煤矿及山西某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生效判决确认李某自1984年1月至2013年6月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某社会保险局提交《关于依法发放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申请》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某社会保险局补发李某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煤矿根据本单位职工李某提供的“朱某某”的身份信息,以“朱某某”名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单位职工李某,而不是与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朱某某。且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与某煤矿自1984年1月至2013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在李某工作期间某煤矿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在朱某某名下。当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某社会保险局应当为李某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终判决某社会保险局向李某发放自2019年8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借用他人名义参加工作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仅以“借名”为由剥夺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于法无据,亦背离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本案立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养老保险纠纷待遇案件,有效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