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仅因“无证”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