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2024-03-02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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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当事人因其电瓶车被行政执法局扣押,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其车子被抢。出警民警核实并向其解释此事不属于110管辖范围,应到城管部门处理。但当事人之后以同一事由连续拨打20余个110报警电话。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扰乱了110情指联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裁判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浙行申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林,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前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沈汝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斌、朱跃峰,慈溪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黄某林诉慈溪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2行终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某林申请再审时称:1.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申请人的嫌疑,纵容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2.原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原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视频资料”的证据,原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原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视频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视频的陈述;3.原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原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4.本案原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报警音频”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5.原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慈溪市公安局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经白沙路派出所出警民警现场解释,又经110情指联勤中心解释之后,依旧以同一事由连续拨打20余个110报警电话,严重扰乱了慈溪110情指联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赖依林等人的陈述、报警电话录音、接警单详情、视频资料、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沙路中队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2.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答辩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受理案件,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并对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刑讯逼供的情况;3.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经答辩人多次解释后,仍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其行为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客观上其行为亦严重扰乱了慈溪110情指联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答辩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慈溪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慈公(白)行罚决字[2018]12956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黄某林因在慈溪市××街道××沙菜场附近被××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扣押了其持有的一辆电瓶车,其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其车子被抢。白沙路派出所出警民警核实并向再审申请人解释此事不属于110管辖范围,应到城管部门处理。但再审申请人之后以同一事由连续拨打20余个110报警电话。再审申请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慈溪110情指联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予再审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黄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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