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在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办理吗?
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东北这边办理的结婚证,离婚的话可以去男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笔者答复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那么,哪里才是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呢?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故,如果男方户籍所在地是常住地的,可以去办理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即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带着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做离婚登记,满一个月后的30天内,双方再亲自到场去领取离婚证。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在任何一个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都可能闹上法庭。也就说,法律是兜底的,如果协商不成,至少还有起诉上法庭这条路。
诉讼离婚是一整套程序,写起诉状,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争取孩子时证明自己才是最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的那个人,充分搜集证据以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等。
有些人可能还有疑问,已经有法院确定离婚了,还需要再去民政局登记一次吗?答案是不需要。有了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文书之后,是不需要拿着法院的文书再去民政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