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
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我们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主要考虑: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
《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衔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
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数值作为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入罪数额不恒定。因为LPR本身是不断变动的,有时甚至出现每个月的LPR数值各不相同的现象。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最后,以36%为基准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
民法上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非都达到了刑法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刑法上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标准要比民法上的“4倍LPR”的标准高。以36%为认定标准,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不予保护的利率到刑事法律规范认定的入罪标准之间还有较大的缓冲空间,避免了过度打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