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具体应从三个方面把握立案新规定:一是醉酒标准并未变化,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二是经过呼气检测显示,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存在犯罪嫌疑,是否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按照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认定判断,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三是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第12条作了明确规定。
醉驾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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