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际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1、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