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其实很多,即使胜诉,可能最后也无法执行到款项。其实实务中办法还是很多的,只要有财产线索。没有财产线索,但是知道老赖有钱,或者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也是有切入点的。举个栗子,我们办过一个执行的案子,老赖,名下没有查询到房产,且已经离婚。但是我们的委托人知道此人开着豪车,孩子上着贵族学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失信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于是我们向教育局发了律师函,折腾了好久,老赖面对学校和正在读高二的孩子,扛不住了,主动把钱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