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4-03-11 1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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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某林诉辉县市掌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第3460号]

  本案中,原告艾某林起诉辉县市掌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有关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均是认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均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也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等表明股东身份的书面材料,从外观上并不能显示原告系公司股东,同时原告有关受让股权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合理说明其如何受让的股份以及证明其实质上获得了相关股权,因而认定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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