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此外,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除采取补救措施和定金责任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外,借款合同可适用的违约责任形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形式。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属于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中的哪一种,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因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为属于损失赔偿。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仍非双方约定,认定其属于违约金较为牵强,其性质仍为损失赔偿。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应按照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故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定,其实就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