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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相比原《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增加规定:“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种情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二是债权人变更营业场所,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三是在原合同约定的清偿地不能作出履行,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履行地点或由债权人指定新的履行地点,因此增加了债务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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