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2024-03-13 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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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

  (1)劳务关系由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本条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本法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一、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和适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双方经济能力都较为有限,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原则上是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但仅限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

  二、对本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般不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因此,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分配过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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