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2024-03-18 13: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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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

  (1)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2)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需重新制作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3)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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