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风险告知篇
作为仲裁活动当事人,仲裁委将依法、公平、公正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您也应当依法、谨慎行使权利,以尽量避免仲裁风险。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示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受理、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六大类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四、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五、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委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仲裁委视案情需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委不予采信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仲裁委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及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