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赵某和范某于2020年5月份结婚,婚后居住在二人出资购买的房屋内,范某婚前个人另一套房屋。结婚后,范某将闲置的个人房屋租出,将租金单独存储于一张银行卡内,赵某对其该种行为很是生气。二人因房屋租金问题发生争执,范某认为是其个人婚前房屋的租金应由其个人所有,赵某则认为收益在婚后产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二人谁的说法正确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屋租金属于经营收益,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个人的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和赵某二人没有特殊约定,所以范某出租婚前个人房屋所获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