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情形(孕期-照顾)

2024-03-26 14: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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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七、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备注:1、需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哺乳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下,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于禁忌从事范围内的工作,理当进行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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