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七、孕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备注:1、需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哺乳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下,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于禁忌从事范围内的工作,理当进行调整。